惠州学院教育科学系校友会章程

2016年04月21日 01时23分49秒浏览次数:85设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为“惠州学院教育科学系校友会”,隶属于“惠州学院校友会”,是“惠州学院校友会”的二级分支机构。

第二条本会为惠州学院教育科学系校友自愿组织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组织。曾在惠州学院教育科学系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得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教育科学系之间的联系,团结和服务广大校友,为母校和教育科学系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教育科学系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开展校友之间在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教育开发、师资培训、科教咨询等活动,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三)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配合母校、教育科学系做好招生宣传、专业实习、就业推荐、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活动,扩大母校、教育科学系的影响力;

(四)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发展等方面,为母校、教育科学系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五)筹集、运作惠州学院教育科学系校友基金,支持母校、教育科学系的发展和校友活动的开展。

(六)与各地的校友、系友组织加强联系,互相帮助,协同发展。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会设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负责本会的议事、决策,对全体会员负责。

第七条理事会由惠州学院教育科学系校友代表和在校教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会第一届理事经本会会员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报惠州学院校友总会审批确认。以后各届理事人选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推荐,经过协商酝酿,选举产生。选举年过后,需要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三)增补推选本会新的领导成员、理事,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四)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教育科学系校友基金收支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收集整理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必要时,可由会长召集临时理事会或临时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本会设会长1名,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必要时设常务副会长1人。

第十八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地点设惠州学院教育科学系。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处理以下日常工作:

(一)执行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本会工作计划,编写工作总结;

(三)完成母校、教育科学系交办的任务;

(四)为校友提供服务。

(五)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惠州学院教育科学系校友基金资助;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惠州学院教育科学系校友基金

第二十二条为充分发挥广大校友支持母校、教育科学系办学的积极性,促进母校和教育科学系教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开展校友工作,广泛团结校友,设立惠州学院教育科学系校友基金。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会为惠州学院教育科学系校友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理事会与惠州学院教育科学系共同设立基金管理小组,对该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会接受社会各界和校友捐助,募集基金,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有关教育科学系校友基金的管理使用的具体规定见《惠州学院教育科学系校友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本会首届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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